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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責和失職的區別:失職是指,因為工作人員沒有依照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,對本職工作的怠慢,導致用人單位或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行為。當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時候,那麽工作人員的失職就會致使國家機關或國有企業遭受嚴重的損失,這時就會構成瀆職犯罪。這時工作人員的失職就會構成犯罪。而失責是指,工作人員沒有完全負起工作責任。因為員工的失責,從而受到警告處分的行為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
第一百六十八條
【國有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】【國有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】國有公司、企業的工作人員,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,造成國有公司、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,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,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。
國有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,徇私舞弊,犯前兩款罪的,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。
一、概念與聯係不同
1、失職是國家公務員嚴重不負責任,致使公共財產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損失的行為。失職是行為人的錯誤,這種錯誤導致了危害性後果。
行為人主觀上不負責任的過失與具體的危害性後果有必然聯係,是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導致的損失,情節嚴重的要受到紀律處分。
2、瀆職是指國家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濫用法律賦予的職權,或違法亂紀、或玩忽職守、或以權謀私,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害的行為。
瀆職是公務員在履行職務中濫用權力。其濫用權力不履行義務與嚴重的危害性後果有必然的因果關係。瀆職是違法行為,構成犯罪的,要受到法律製裁,違反黨紀、政紀的,要受到紀律追究。
二、行為人的作為表現不同
1、失職源於不作為。履行職務中的不作為指國家公務員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,在其崗位、職位上應該履行、並且能夠履行的義務而不履行。此種不作為具有消極的特征。
由於行為人應做、能做,而不做,導致情況的失察,謀劃的失策,指揮的失機,造成危害性後果,是嚴重不負責任情況下的失職。
2、瀆職是與其履行職務行為相悖的作為。處於一定崗位、職位的國家公務員,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。行為人超越了法規政策的規定,產生與其必須遵守的法規政策相衝突的行為,就是做了公務員不應做,不允許做的事,是與其應履行義務相反方向的作為。
由此而導致對管理社會,發展經濟的破壞、幹擾和消極影響,產生危害性後果,是逆向作為的瀆職。
三、後果的危害程度不同
1、危害程度輕微的可視為失誤,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。危害程度嚴重依據黨紀、政紀規定可以追究紀律責任的,屬於失職。
2、危害程度特別嚴重,觸犯了國家法律,且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屬於瀆職。
參考資料來源:
百度百科-失職
參考資料來源:
百度百科-瀆職
“必能裨補闕漏,有所廣益。”----諸葛亮《出師表》
瀆職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規定的類罪名的一種,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,致使公共財產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。瀆職罪的特征:(1)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。(2)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。(3)客觀方麵既可以是積極的作為,又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,但該行為必須與行為人的職務緊密聯係在一起。
“其其格”-原意是花朵,要是加上“瑪”,指女孩子的名字。其其格瑪,女,鄂溫克族,草原戀合唱團成員,1999年畢業於中央民族大學音樂係。2000年6月,參加第六屆全國青年電視歌手大獎賽,獲內蒙古賽區民族唱法一等獎。2000年10月,其其格瑪在大型蒙古劇《滿都海斯琴》中成功扮演了牧羊女角色,並擔任長調的演唱。該劇獲“第六屆中國藝術節大獎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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